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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希平与张本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平,张本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孙希平,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本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平撤回对被告张本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朝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