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希平与张本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平,张本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孙希平,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本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平撤回对被告张本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朝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