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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煤炭××司与余姚市××线厂、余姚市××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煤炭××司,余姚市××线厂,余姚市××东××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6号原告:余姚市××煤炭××司。。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市××线厂(系合伙企业)。住所地:余姚市××××村。代表人:夏甲。被告:余姚市××东××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余姚市××××村。代表人: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煤炭××司与被告余姚市××线厂、余姚市××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煤炭××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8元,由原告余姚市××煤炭××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