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泰××有限公司与浙江××低压开关厂、温州××光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泰××有限公司,浙江××低压开关厂,温州××光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金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童××。被告:浙江××低压开关厂,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温州××光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西岙××层。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低压开关厂、温州××光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低压开关厂、温州××光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属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99元,减半收取2024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249.50元,由原告金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言国新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池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