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章珊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珊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珊珊。因本案于2009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骆军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珊珊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章珊珊及其辩护人骆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章珊珊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杭州育人专修学院223寝室,趁无人之际,窃取同寝室同学黎某的GATEWAY牌T-6309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763元)。案发后,被告人章��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珊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叶某、王某、蔡某、康某、彭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珊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章珊珊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黎某,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珊珊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珊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成钢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