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