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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