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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与诸暨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诸暨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8号原告: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机场路里街××号。委托代理人:翁某某、陈某某。被告:诸暨市××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原告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诸暨市××司支付货款43,0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诸暨市××司已于2008年10月6日注销登记,已不存在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汽车装潢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