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美珠与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珠,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402号原告徐美珠,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村4组徐家塘上31号。委托代理人俞帅,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赵剑雄。主要负责人张星伟。原告徐美珠为与被告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尤 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