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振宇、张珊娜与徐俊、王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宇,张珊娜,徐俊,王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施振宇。原告张珊娜。委托代理人邱宝卫、陈鑫。被告徐俊。被告王茜。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宇、张珊娜诉被告徐俊、王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振宇、张珊娜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湖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振宇、张珊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00元,由原告施振宇、张珊娜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