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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雪华与李支事、义乌市搏力箱包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华,李支事,义乌市搏力箱包厂,王凡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5号原告章雪华,经商,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方舟园A幢603室。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李支事(王帆),经商,住义乌市荷叶塘特色工业区搏力箱包厂内。被告义乌市搏力箱包厂。区。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被告王凡均,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区物华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华与被告李支事(王帆)、义乌市搏力箱包厂、王凡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华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