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区新丰镇××号。法定代表人闻××。被告李××。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