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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区新丰镇××号。法定代表人闻××。被告李××。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