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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周宪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宪林,杨海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8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宪林。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海荣,女,1972年生。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周宪林与被上诉人杨海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周宪林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鲍焕英代审判员 刘安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