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天声××家××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颜××、郭××。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