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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瑜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