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卫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卫平,农民。2007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0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章献彪,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3日传票传唤被告人陈卫平于2007年7月26日到庭接受审判,被告人陈卫平未按时到庭并潜逃。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以(2007)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卫平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并于同日决定对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卫平到案,本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慧芳、书记员陈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卫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1月6日,被告人陈卫平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到杭州泰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租得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3869元。2005年2月4日,陈卫平因赌博输钱,即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临安市曙光村的杨利宝,抵押款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租车合同、借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车辆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卫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卫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6日,被告人陈卫平到杭州泰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租得一辆浙A×××××桑塔纳轿车,合同约定每日租金200元,预付租金1000元。2005年2月4日,陈卫平因赌博输钱,即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临安市曙光村杨利宝,抵押款被被告人陈卫平用于赌博挥霍。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86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卫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浙A×××××桑塔纳轿车赎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卫平潜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卫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方利军、杨利宝、刘春莲证言,租车合同、车辆照片、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卫平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案件审理期间逃跑,直至200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陈卫平的前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卫平已将浙A×××××桑塔纳轿车赎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卫平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陈卫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卫平犯罪数额应以被害人损失为限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卫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