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民初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傅某某、傅某某与被告冯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冯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傅某某与被告冯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冯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068-1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注册号4100001603064),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国××中心××楼××层。负责人:时某。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冯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妻子怀孕,预产期是2010年1月25日,因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故本案需中止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佩珏二0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