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吴项南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