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吴项南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