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区玻璃制品厂、大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区玻璃制品厂,大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57号原告:苏州市××中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口××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谢××。原告:大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路。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区玻璃制品厂与被告大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区玻璃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