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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高××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陈××。原告:高××。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顾××。委托代理人: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与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高××未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春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