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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升级与陈小红、罗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级,陈小红,罗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281号原告徐升级,中山南路218号岭秀南街6幢602室。被告陈小红,浦阳街道文溪西路119号枫苑小区43号。被告罗启明。原告徐升级与被告陈小红、罗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升级诉称:被告陈小红于2009年4月18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罗启明系被告徐升级丈夫。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计人民币8100元(利息算至2010年1月17日止),共计人民币381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2009年4月18日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提交婚姻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未到庭,未作辩解。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小红尚欠原告徐升级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陈小红亲笔签名的保证借款合同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罗启明系被告陈小红之夫,故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之诉请,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小红、罗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9年4月1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3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倪如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