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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天风车轮厂与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天风车轮厂,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罗华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天风车轮厂。法定代表人罗永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俊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葆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显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原审第三人罗华恩。上诉人台州市天风车轮厂因支付品牌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天风车轮厂又于2009年12月1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天风车轮厂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天风车轮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730元,减半收取2486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天风车轮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