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吴××、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吴××,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9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被告吴××。被告于××。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与被告吴××、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