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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汝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汝军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4467号罪犯王汝军。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了(2003)慈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汝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15日及2008年7月29日,本院分别作出(2006)甬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及(2008)甬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汝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汝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2009年7月获单项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汝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汝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施丽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