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与温州市××东眼镜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温州市××东眼镜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75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温州市××东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桥街道××工业区××路××号。负责人:包××。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温州市××东眼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9元,减半收取1139.5元,由原告罗××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定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