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少鹏,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财富中心西楼9层。法定代表人权广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立奎。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权清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原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