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水琳与金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琳,金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周水琳,胜利西村2-3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金法,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路绍兴茶厂宿舍2幢102室。被告金宝兴,越城区府山朱家岙村里岙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琳诉被告金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水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