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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水琳与金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琳,金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周水琳,胜利西村2-3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金法,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路绍兴茶厂宿舍2幢102室。被告金宝兴,越城区府山朱家岙村里岙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琳诉被告金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水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