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家裕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家裕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4242号罪犯张家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2007)象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9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家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被评为罪犯积极改造典型。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家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施丽君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