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纸××有限公司、浙江××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许××与施××、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有限公司,浙江××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许××,施××,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街道××辇村。法定代表人:阮××。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施××。被告:许××。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两被告所有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施××、许××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纸张。2009年11月10日双方结算后,由被告施××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载明:截止2009年11月4日欠原告纸张价款283692元。尔后,两被告未支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施××、许××共同支付欠款2836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某)。被告施××答辩称:欠款283692元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②2009年11月10日被告施××出具的欠条1份,用以证明截止2009年11月4日,两被告欠原告纸款283692元的事实。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用以证明本案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施××对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许××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审核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被告施××质证后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以及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纸款283692元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出售给被告施××、许××纸张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交付给两被告纸张,已履行了义务。原告与两被告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施××出具给原告欠条后,两被告应按该欠条中所载明的欠款金额支付给原告价款。两被告未支付欠款,其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价款283692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价款283692元从2009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7.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7.50元,由被告施××、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4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