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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一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琴诉被告杨风格和张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琴,杨风格,张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153号原告:王成琴,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风格,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家敏,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琴诉被告杨风格和张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琴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琴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成琴负担。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学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