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10号被告人南新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新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新党,男,1975年6月19日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8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新党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新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南新党伙同南某甲、南某乙(均已判刑)、南某丙、陈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会网友为借口实施抢劫。在由陈某将被害人慕某骗至本市雁塔区电子一路与太白路什字处后,被告人南新党等人强行将幕胜拉到南某丙驾驶的面包车上,在车上采取言语威胁,抢走幕胜现金1000元、天宇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5元),后将幕胜弃至雁翔路边树林里逃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南新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本院(2008)未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南新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新党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新党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南新党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南新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期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