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6号原告:马××。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