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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16号原告:马××。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