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