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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