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与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天声国际家居广场三期A幢1-2号。法定代表人:沈木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颜伟新、郭建平(实习),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豪邦大名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