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59号申请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被申请人李某,女。委托代理人邢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申请人华××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8日做出的深罗劳仲案(2009)347号-2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华××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深罗劳仲案(2009)347号-2的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李某于2004年6月7日入职我司,最后职位为高级采购员。在其任职的3.5年多期间,我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符合法律的要求。李某于2008年3月17日正式向我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司与其结清所有工资及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包括离职时的11天年假(2007年的5天法定年休假,4天公司给予的福利假以及2008年1天的法定年休假和1天公司给予的福利假)以及2008年3月份11个工作日的工资。在深罗劳仲案(2009)347号-2的裁决中,要求我司将2007年的5天法定年休假以及2008年1天的法定年休假按日工资300%赔偿给李某(已支付100%),我司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才实施,李某在2007年工作产生的5天法定年休假不在此范围中,应不适用于此条例.另外,我司在另一案件中((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87号),审判员也是根据此条例实施的时间来判决.并没将2007年产生的年休假按日工资的300%赔偿.因此,我司不服深罗劳仲案(2009)347号-2的裁决,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答辩称,原仲裁裁决查明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系以申请人华××公司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李某2008年年休假工资为由,裁决华××公司应支付李某年休假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李某申请仲裁时该条例已生效。李某的2007年的年休假系因公司的原因延迟到2008年,仲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定李某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并无不当。华××公司主张仲裁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当,并据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综上,申请人华××公司申请撤销深罗劳仲案(2009)347号-2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华××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华××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