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新有与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有,王英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3号原告钱新有,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仓后新村12-4号。被告王英虎,经商,义东路33弄14号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新有诉被告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新有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