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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新有与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有,王英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3号原告钱新有,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仓后新村12-4号。被告王英虎,经商,义东路33弄14号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新有诉被告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新有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