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卓。委托代理人:黄晓。被告: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展盛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