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志方与刘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71号原告江志方,男,身份证号码330903195510175239,,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中心村王家45号。被告刘圣根,,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居委台门文化路一单元78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方诉被告刘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志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