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茹××与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袁××,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茹××。被告:袁××。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与被告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茹××未按本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翁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