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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万明与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明,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郭万明,舒兰市舒郊乡重礼村七社。委托代理人:马海平,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307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999号汽车商贸园品牌专卖区2号。法定代表人:唐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明与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明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万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万明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