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阮××。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甲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银座广场a幢110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123**)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甲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银座广场a幢110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123**)的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