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傅××,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8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傅××。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丁××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