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盛又与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又,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何盛又。被告: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陶堰镇南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09435。负责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盛又与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又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陶堰洁诚针织服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