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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路××号(名汇国际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火车站广场××大厦主楼××室。法定代表人: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七日书记员  彭迅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