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路××号(名汇国际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火车站广场××大厦主楼××室。法定代表人: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七日书记员 彭迅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