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6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楼海斌、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楼海斌,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16号原告王黎明,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委托代理人黄铁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海斌,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1组,现住义乌市福田一区21幢3号。被告陈婷婷,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1组,现住义乌市福田一区21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明诉被告楼海斌,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黎明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