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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永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陈富民。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牌号为陕A271**的沃尔沃豪华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陕A271**的沃尔沃豪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和使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