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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卫平与徐一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平,徐一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陈卫平。委托代理人:曾曙光。被告:徐一渠。委托代理人:王家林。原告陈卫平为与被告徐一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卫平于2009年9月18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0日,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曙光,被告徐一渠委托代理人王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平诉称,2006年8月24日,依约借给徐一渠妻子姜东辉人民币70000元,至今未归还,而该借款发生于徐一渠、姜东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判决徐一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徐一渠辩称,陈卫平就该借贷纠纷已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解决,现陈卫平就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起诉,属滥用诉权,且徐一渠对该笔借款不清楚,徐一渠不具备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陈卫平的诉讼请求。陈卫平提交证据如下:1、2009年3月12日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徐一渠妻子姜东辉欠陈卫平借款70000元及未履行事实。2、姜东辉与徐一渠的户籍证明。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徐一渠提交证据如下: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的起诉状、(2009)杭上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的起诉状。证明该部分借款系高利贷,徐一渠对此借款不清楚,且并未用于姜东辉、徐一渠夫妻共同生活。2、陈卫平妻子姜水琴与徐一渠妻子姜东辉电话录音记录。证明上述借款均系高利贷,徐一渠对此借款不清楚。3、2009年6月17日搜查令。证明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4、姜东辉工资卡。证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冻结其工资卡,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陈卫平认为姜东辉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8月24日,姜东辉向陈卫平借款70000元,事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卫平于2009年2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12日作出(2009)杭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姜东辉应于2009年4月至8月每月底前归还5000元,2009年9月底前归还45000元。但是姜东辉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卫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仍在执行阶段。2009年9月18日,陈卫平以该笔借款系姜东辉、徐一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东辉的丈夫徐一渠共同承担归还责任,该案于2009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理。另查明,徐一渠与姜东辉于1981年1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卫平与姜东辉的借款纠纷已通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并已处在执行阶段。虽然陈卫平与姜东辉的借款发生于姜东辉与徐一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卫平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姜东辉与徐一渠的家庭共同生活,且徐一渠表示对该款不知晓,因此,陈卫平以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徐一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卫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