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利诉被告杨卫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