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为与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与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为与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34号原告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住所地:萧山区河上镇泽荣村法定代理人卜海平,厂长。委托代理人傅尧兴,市萧山区河上镇沙河村2组11号。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法定代理人楼顺兴,董事长。原告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为与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6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1日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移送。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的法宝代表人卜海平其委托代理人卜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诉称,原、被告之间在2002年发生纸箱买卖关系以来,截止2008年11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992914.49元,被告支付1796707.42元,尚欠货款196207.07元,被告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196207.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制造、加工纸箱等印刷品的私营企业。被告系服装制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以来,原告一直为被告公司加工生产纸箱盒。到2008年11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96207.07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杭州市萧山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进帐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纸箱后,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萧山泽达纸箱厂尚欠加工费196207.07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5元,由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