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转移印花厂与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转移印花厂,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47号原告:绍兴县转移印花厂8)。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诉讼代表人:陈吉生,该厂厂长。被告: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02)。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对二村金三角。法定代表人:戴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转移印花厂诉被告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转移印花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秋风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41元,由原告绍兴县转移印花厂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