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李××,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李××。被告:徐××。原告顾××与被告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缺乏资金,于2007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到同年9月30日还清,有借条为凭。现因原告自己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两被告结婚证明一份、两被告离婚证明一份。被告李××、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李××、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且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徐××2003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7年6月10日,被告李××向原告顾××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对该笔借款均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顾××与被告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两夫妻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徐××共同归还原告顾××借款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永标审 判 员 张忠员代理审判员 李志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