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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俞××、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俞××,刘××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11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俞××。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俞××、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林振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百度搜索“”